池州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池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各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工作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廉租住房档案机构须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三)指导所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廉租住房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六条 廉租住房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式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七条 廉租住房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为复印件外,其余均应为原件;
(三)归档的文件应当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四)廉租住房文件材料应当在实施保障后60日内归档。
第八条 廉租住房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廉租住房文件材料按社区——廉租住房类别(实物配租类和租赁补贴类)进行分类,每类以户为一个保管单位立卷归档(一户一档),整理标准参照执行《文书档案等案卷格式》(GB9705—88);案卷封面及卷内目录样式(见附件);
(二)卷内文件材料按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年度复核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排列;
(三)档号编制方法为:社区名称拼音代码——廉租住房类别——案卷顺序号。
第九条 廉租住房档案保管期限为(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后)5年。
第十条 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的下一年度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一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 、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备,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档案局、池州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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