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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16 08:14 来源:档案局 作者:市档案局 浏览: 【字体大小:
 

池档发〔201023

关于印发《池州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 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档案验收组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池州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不在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适用范围内,为加强对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本级投资、市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负责建设的交通建设项目(含公路和桥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分为预验收和专项验收两个阶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织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预验收

第六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前须进行档案预验收。

第七条  档案预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合同段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市档案局主持。

第八条  档案预验收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项目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建设活动和项目实际情况;

(二)项目文件的各项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是否完整齐备;

(三)项目文件使用的载体及书写材料是否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四)项目文件的收集是否齐全、系统、完整(不含项目交工与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文件);

(五)是否制定并落实保证项目文件安全,尤其是确保项目从交工到竣工验收期间档案安全保管的制度与措施。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九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市档案局组织。

第十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由市档案局、市主管部门组成;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专项档案验收组成员包括市城建档案管理处;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十一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市档案局)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  申请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含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完成,试运行指标合格,能满足使用需要;

(二)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完整;

(三)项目文件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完成了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整理的项目档案一般不少于3套,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营运管理单位各一套,另一套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处。

(四)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清晰、整洁,并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用红印泥加盖竣工图章。施工图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凡有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的,在原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三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四)档案自检情况;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市地方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抽查案卷数量不少于案卷总数的10%,抽查重点为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质检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模、类别、参建单位、监督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评议打分,总分90以上为优良,总分8090(不含90分)为合格,80分(不含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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