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2010〕123 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池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下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查验、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建档案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加挂市档案馆城建分馆牌子为管理和保管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整理和保管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贵池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收集和保管市城市规划区各自所属范围内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城建分馆报送和移交。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含铁路、民航)、港口、商务、经信、供电、电信、广电、水务、国土、人防和建设系统等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切实承担起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鉴定、报送、归档以及归档后的修改、补充工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九条 市档案馆城建分馆接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公益性、基础性):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公益性、基础性):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6、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材料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7、照明:城市路灯线网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8、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10、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1、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电信、广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总图,净空图,竣工验收报告;航站楼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建筑工程档案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地铁工程档案材料;轮渡码头、索道、缆车等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电力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7、城市电信
①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电缆光缆、长途明线杆路图等有关的文字材料。
8、广播、电视
①广播、电视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档案按《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根据本城市具体情况)。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含海关、口岸、商检)、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六)城市建筑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七)反映城市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第十条 各县(区)和九华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参照本章第九条的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和保管城建档案资料的范围。
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
报送、移交和接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档案馆城建分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凡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法人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备案审查手续。
属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由市档案局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建设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同时移交。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市档案馆城建分馆。
第十七条 贵池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应在次年六月前将上年已竣工验收的市城市规划区各自所属范围内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的城建档案,按规定报送至市档案馆城建分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港口、商务、水务、经信、供电、电信、广电、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主管部门应于次年六月前将上年已竣工验收的城建档案按规定报送至市档案馆城建分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系统、准确,档案的鉴定、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在报送纸质城建档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持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查阅利用已公开的城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档案馆城建分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向市档案馆城建分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档案馆城建分馆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五条 市档案馆城建分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加快城建档案数字化进程。
第二十八条 市档案馆城建分馆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