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者利用本馆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携带有效证件来馆查阅。
二、利用者查阅本馆控制使用的档案,如查阅本人有关信息,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替他人查阅个人有关信息的,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代表单位查阅档案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来访者有效身份证件;查阅重要的、特殊专业档案的,须持有单位的介绍信和来访者有效身份证件,必要时还需履行领导审批手续;查阅死亡干部档案的按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者查阅档案,必须加强档案保护,严禁拆散案卷;严禁折叠纸张;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做圈点、勾划等任何标识。
四、利用者不得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五、利用者严禁涂改、伪造档案。
六、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对档案进行复制、摘录、拍照。如需复制,由工作人员办理;如需摘录档案内容,需经工作人员允许,且摘录的档案内容必须经本馆审查。
七、利用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形成的著作、汇编或论文等成果,遵循交流互惠精神,应送我馆备查。
八、利用者不得让水杯靠近档案,以免水渍浸染档案。
九、利用者不得在档案阅览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
十、利用者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若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馆实施7*24小时不打烊随时预约查档服务,查档人员可以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预约查档。
十二、查档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档电话:0566-3268682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1号
邮 编:2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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