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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预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30 16:05 来源:池州市档案局 浏览: 【字体大小:

池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预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真实有效、齐全完整,根据《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预验收。

第三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全部通过预验收后,方可申请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 预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依据《池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预验收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 90-95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预验收的组织:每个县、区第一个乡、镇(街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市档案局组织预验收,其余乡、镇(街道)由县、区档案局组织档案的预验收。

第六条 预验收组的组成:

(一)市档案局组织的预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局、市农业委员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二)县、区档案局组织的预验收,验收组由县、区档案局、农业委员会组成;

(三)预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预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七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验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且自检合格的乡、镇(街道)向所在地档案局提出预验收申请,市档案局组织预验收的乡、镇(街道)由县、区档案局确定,并报送预验收申请报告。预验收须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概况、档案整理归档情况;

(三)自检评分表。

第八条 预验收以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议程包括:

(一)预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主持验收会议,宣布预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乡、镇(街道)汇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情况;

(三)预验收组现场查验、抽查案卷,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档案总量的10%;

(四)预验收组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五)预验收组宣布预验收结果,反馈预验收意见。

第九条 乡、镇(街道)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及电子文件在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时一并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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